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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來源:轉載 | 作者:wjbc3111 | 發布時間: 2015-07-27 | 41054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

     

      第五章 基金的公開募集

     

      第六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行使

     

      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 基金服務機構

     

      第十二章 基金行業協會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

     

      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