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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來源: | 作者:wjbc3111 | 發布時間: 2015-07-22 | 21165 次瀏覽 |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19851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312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修正 199910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 計 核 算

    第三章 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會 計 監 督

    第五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 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